政策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案

 

转贴自:法律事务部 更新时间:2007-9-5 浏览次数:

打印
        【案情】:
        原告:唐某
        被告:长葛市电力公司、刘某
        2002年4月30日,原告之子到临村刘某家去玩,下午5时,唐某之子因抓的晾衣铁丝带电而触电身亡。
        涉案线路系从被告刘某家引出的通往水泵的电线,触电事故发生时,该村漏电保护器未动作,电路上的电源未断开。该村家庭用电线路普遍存在架设不规范,缺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
        原告认为,其子在被告刘某家玩的时候,由于被告刘某的用电设施存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隐患;被告电力公司疏于管理,违章供电,且其所有供电设备漏电保护器未起保护作用,致使其子触电身亡。被告电力公司仅赔付原告3500元损失后拒赔,原告遂于2002年7月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6614.2元,丧葬费3000元,共计79614.2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电力设备的产权不属于电力公司所有,依产权责任原则谁拥有谁负责。(2)涉电线路的安装系产权人自己架设与电力公司无关。(3)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取决于产权人,与电力公司无关。(4)因漏电保护器不工作而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背了产权责任原则。(5)没有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存在违章供电,在本案中有过错。(6)电力公司出于道义对受害家属进行了补偿,原告方已保证不再追究电力公司的责任。综上所属,电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之子在我家玩时触电身亡,责任不在我,完全是第一被告违章供电所致。理由有二,一是2000年农网改造时,所需费用我已上交,但电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我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没有给我作任何说明;二是原告之子触电身亡是因为电线漏电时第一被告的漏电保护器未起作用所致,责任完全在第一被告。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已年满14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隐患不可能产生注意义务,其自己去被告刘某家玩耍,系行为能力之内的行为,原告不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问题,故原告对此事不承担责任。被告电力公司违章供电,疏于管理,对此事故有过错,被告刘某不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其用电设施疏于管理从而产生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二者相比,刘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纵观此案全过程,二被告责任以4:6为宜。被告电力公司已给付原告的3500元应从承担的份额中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葛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31845.68元,扣除已付3500元,再付28345.68元;被告刘某承担60%的责任,应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47768.52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820元,被告电力公司承担1528元,被告刘某承担2292元。
        【解析】:
        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归责原则是适用产权责任原则,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高压电是指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又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涉案电压等级系1千伏以下属低压,故不应适用产权责任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原、被告双方在这起事故中有无过错问题
        首先分析原告有无过错,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应对其实施监护,而受害人已年满14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从事与其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他只身赴临村刘某家玩耍,应属与其智力情况相适应的行为,其对事故隐患不可能产生注意义务。原告也不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问题,故原告对此事故没有过错。
被告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要求,该规程6、22项规定,“农村用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电力部门应对漏电保护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测试并制作记录”,“新建(新增)或改建用电设施必须按能源部门颁布的《农村低电力技术规程》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安电”。从以上规定来看,电力公司存在违章供电、疏于管理,对此事故是有过错的。被告刘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其用电设施疏于管理,从而产生事故隐患,对此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二者属于共同侵权,且与电力公司的过错相比,被告刘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二被告责任划分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发挥不同的作用即原因力大小是不同的,正确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发生的原因力,对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重要意义。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单一原因对结果的发生原因力为100%,因而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的意义,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触电损害解释”中将引起触电事故的原因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并将其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案中,二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也即是双方共同的原因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以上原因力的原理,被告刘某对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电力公司负次要责任,二被告责任以4:6较宜。
        【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4)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8)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10)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11)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