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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地选择纠纷解决办法

 

作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地选择纠纷解决办法 更新时间:2008-3-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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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
        被告: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2000年8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一套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在建商品房以预售的形式出售给王某,房款为380000元。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01年6月1日之前,并约定A公司如逾期交房,从2001年6月2日起每天须向王某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王某发现合同中有一项为“纠纷解决方式”,且该项为空白,没有填注人合内容。于是王某问A公司的工作人员空白该项是什么意思。A公司工作人员回答,空白该项的意思就是当双方发生纠纷后,即可以找法院解决纠纷,也可以找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解决纠纷。王某相信了这种说法。由于工期延误,A公司在2001年7月1日才向王某交付房屋。此时A公司已累计迟延交付房屋达30日,共欠王某违约金5700元。王某为追讨违约金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王某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
       两个月后,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于是上诉。3个月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又经过一个半月,王某终于从A公司手中领取到5700元的违约金。王某算了一下账,发现自己所付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损失费等加起来与所领取的违约金基本上相当,还不算因诉讼所带来的精神上的苦恼与焦虑。后来王某又得知,同一商品楼的其他住户在与A公司协商后,都领取了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偿。

【解析】:
       (一)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国家相应设置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办法,主要包括:(1)自行协商:即由纠纷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2)民间调解:所谓民间调解,即由民间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所作的居间调停。与自行协商一样,民间调解也具有快捷、廉价的有点,但同时也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证。(3)仲裁:即由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居中调停。与自行协商和民间调解相比,民事仲裁的程序相对完整,当事人为之所支付的纠纷解决成本也较高。但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4)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在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中,民事诉讼的程序最为完善、复杂,当事人为之所付出的纠纷解决成本也最高。但是,由于得到了国家权力的直接介入,因而民事诉讼也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效力最高、最具有强制力、最彻底的一种。
       (二)四种纠纷解决方法之间的关系
       1.自行协商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并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在一切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都可以首先选择自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民间调解、民事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2.民间调解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进行调解,设置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2002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规定表明,虽然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合同效力。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仍然可以选择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但是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基于合同性质应当成为民事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
       3.民事仲裁也需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进行仲裁,仲裁机构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当事人必须有书面文件证明他们确实选择了某一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所谓书面证明文件有两种:一是记载于合同当中的仲裁条款;二是在合同以外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仲裁协议,都必须记载如下事项: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愿意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具体选定仲裁机构。上述事项缺一不可。在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条款当中并没有约定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发生纠纷后又没有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当然会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除了少数类型的仲裁案件之外(如劳动争议仲裁等),大部分的民事仲裁案件都排除民事诉讼,即只要当事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只能最终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如果当事人既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又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则只能最终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4.民事诉讼无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则不管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有关民事案件。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正确选择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如何在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中正确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法呢?我们认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应当遵循如下路径:
      1.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尝试协商和解。虽然自行协商的方式没有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但采用这种方式的当事人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在本案中,与王某同一商品楼的其他住户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了纠纷,省时省力,与王某相比,他们所花费的纠纷解决成本要低的多。因此,切忌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动辄诉诸法院。
      2.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办法来解决纠纷。对于那些涉及日常生活纠纷的民事纠纷,如邻里之间的纷争、夫妻之间的斗气,亲戚之间的小额债务纠纷等,适宜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做成本较小,而且能够做到不伤和气。当然,民间调解应当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前提,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就有关事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的纠纷解决方法。
      3.这时,剩下诉讼与仲裁两种办法可供选择。在选择这两种方法时,当事人需要考虑如下三个因素:其一,仲裁所需的时间及费用相对来讲要低于诉讼,具有便捷性与高效性,因此如果纠纷亟待解决,则采用仲裁程序为宜;其二,处理纠纷的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一般由具有专门行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他们既懂法律,又懂专业,有利于处理一些涉及商业及工业领域专门性问题的民事案件;其三,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程序不能处理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然,一旦双方当事人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本案的王某无疑选择了错误的纠纷解决方式。他的错误之一在于没有尝试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即对A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及诉讼,错误之二在于王某没有与A公司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即对A公司申请仲裁,这样的申请是无法被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接触调解协议。”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6.《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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